近日,被执行人张某及协助张某隐藏、转移财产的曾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郧阳区法院依法判处刑罚。该案是2025年10月以来,郧阳区法院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生动案例。
2023年5月2日清晨7时许,张某驾驶货车途中,致使行人徐某身受重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专业机构伤情鉴定,徐某构成三级伤残,且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照料。2024年8月,郧阳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张某赔偿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万余元以及徐某定残后的护理费100万余元(在徐某生存期内,自2024年1月起每年向徐某支付当年的护理费5万余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护理费)。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52万余元赔偿义务,2024年11月,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郧阳区法院执行局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赔偿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张某不仅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更在指定期限内拒绝报告财产,拒绝出面解决问题。在2024年第一期护理费5万余元支付期限届满后,张某也未履行支付义务,2025年4月7日徐某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期护理费。
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干警通过与公安机关等部门联动,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实地摸排以及反复分析研判张某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发现:2023年5月2日交通事故发生后至5月8日期间,张某之妻曾某便将夫妻共同存款60万元,通过借用他人账户转账后取现58万元,且拒不交代该笔现金去向;2023年5月23日,张某与曾某办理离婚手续,意图通过离婚协议隐匿、分割上述本应用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财产;2025年3月7日,曾某又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其女儿名下账户中的20万元取现,并以他人名义办理定期存单藏于家中,后被法院执行干警搜查出。张某、曾某的上述行为证实了二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义务而拒不执行,具有明显的逃避执行、隐藏财产的意图。执行局先后两次对张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张某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鉴于张某、曾某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2025年6月4日,法院执行局依法将张某、曾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次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张某、曾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6月6日至6月18日,二人向法院执行局缴纳了赔偿款及护理费59.6万元,结合其他已履行部分,2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均执行完毕。同时,对于张某后期需支付的剩余95万余元护理费,尽管尚未到期进入执行程序,为实质性化解纠纷,经案件承办人释法,张某主动表示愿意积极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并与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6月11日,张某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9日,郧阳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曾某提起公诉。11月19日,郧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告人曾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执行而协助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张某、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履行完毕执行款项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张某、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自“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郧阳区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劳动报酬等民生案件拒执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将专项行动中形成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成果,完善拒执罪案件办理流程、部门协作机制、信用惩戒制度等。推动建立“政法委领导、法院推进、公检法协作、社会参与”的打击拒执犯罪长效机制,持续提升执行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