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郧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制售假药系列案,有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被告人姜某、于某的到庭受审,由杨某、欧某、喻某某、姜某、于某、高某某、苗某某、居某某等所构成的生产、销售假药的产业链条被彻底粉碎。
2021年1月开始,杨某向喻某某提供比沙可啶原料,由喻某某生产含有比沙可啶的散装无名粉色小药丸;自2022年3月左右,杨某向被告人姜某提供西布曲明原料,由姜某生产含有西布曲明的片剂减肥药,包装成减肥药的成品、半成品。被告人于某在制假过程中,帮助姜某调试生产设备、试药、向高某某、苗某某、居某某等下家发货。2021年8月10日,主犯杨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但对杨某的刑罚并未中断该非法产业链的运转,其妻欧某某继续联系喻某某非法制作、销售假冒药品。至2022年7月,该非法产业链条共销售含有比沙可啶的无名粉色小药丸360万余粒,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片剂减肥药21万余粒。
该系列案件被侦破后,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从快从严审理,对各被告人判处刑罚。除姜某、于某未到庭受审外,截至2024年1月,其他各被告人均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销售假药罪,判处相应刑事处罚。其中,主犯杨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在本次姜某、于某的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各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对自己生产、销售假冒药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姜某、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法官说私自生产、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都属违法行为,不仅会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管理秩序,也会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应通过正规渠道或者到正规药房、医院购买,防止购买假药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