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2021年,某设备工程公司与杨某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由某设备工程公司向杨某出租高空作业车等工程设备。期间,某设备工程公司与杨某以及某装饰公司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合同尾款由装饰公司代替杨某向某设备工程公司支付,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装饰公司与杨某未能如期支付租金及运费21798.84元。2024年7月24日,某设备工程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某设备工程公司与杨某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设备工程公司依约提供了租赁设备,杨某应该依约支付相应费用。设备工程公司、杨某、装饰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故某设备工程公司要求该款项由装饰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杨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该案租赁费用及运费为21798.84元。
典型意义:
在解决涉企纠纷中,承办法官秉承“高效率、低成本、一次性”的办案思路,对标的较小、案情清楚、无争议的案件,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本案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且原、被告双方对事实无争议,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故承办法官在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予以审理。本案充分利用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在对双方企业进行经济影响评估的基础上,从立案到结案用时仅15天,最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解决纠纷的诉讼成本,避免因诉讼导致企业损失扩大,帮助企业减负纾困,不仅提升了司法效能,更跑出了司法为民的“加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