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郧阳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走进该区五峰乡南北峰村,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兰某明等七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当地群众10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指控,2024年4月至6月上旬,被告人兰某明等七人先后纠集多条船只,多次在五峰乡汉江水域郧阳段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黑家湾村、大树垭村河段,使用禁用工具渔网粘鱼的方式捕捞翘嘴鲌等渔获物。上述七名被告人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除自己食用外,通过售卖从中获利。6月4日晚,被告人兰某明等七人捕捞翘嘴鲌等渔获物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共查获渔获物137.97公斤(新鲜渔获物45.87公斤、冻渔获物92.1公斤)。经鉴定,被告人兰某明等七人使用的渔具属于禁用渔具。
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明等七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因上述七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破坏,危害水体生态安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悉,经委托该区农业农村局就被告人兰某明等七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该局出具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兰某明等七人在汉江流域禁渔期、禁渔区从事非法捕捞,对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造成了破坏,危害水体生态安全,导致鱼类资源数量减少,影响渔业经济健康发展,建议以补充鲢类鱼苗为主,大水面需放流5-10厘米左右的鱼苗才能保证一定的成活率(鲢类鱼苗每千克约50尾左右),以此换算,兰某明等七人需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放流鲢类鱼苗1427.2千克、约71360尾,进行生态修复。
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兰某明等七人作了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兰某明等七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兰某明等七人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愧疚,表示日后会严格遵纪守法,并以身为戒呼吁身边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在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及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七名被告人自愿履行增殖放流义务,在汉江水域郧县段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放鲢类鱼苗72000余尾。
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地开展巡回审判,旨在发挥庭审的教育警示作用,让周边群众亲身感受案件审理过程,零距离以案释法。下一步,郧阳区法院将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立足审判职能,坚持惩罚犯罪与环境修复并重,倾力守护一泓清水永续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