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被告人闫某国等19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在郧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以来,闫某国为非法获取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保护矿产资源为名,组织被告人张某琦、方某等人强行进驻云盖寺绿松石矿,非法控制矿山,实施非法采矿。闫某国指使张某琦、方某组织被告人方某玉、方某平等人封洞口、砌围墙、巡逻护矿、驱赶或报警处罚采捡绿松石的群众,由此,一个以非法采矿为载体,以闫某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2016年上半年,为进一步加强该组织对矿山的控制,闫某国纠集被告人吴某牛、王某、陈某虎等大多具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组成特别护矿队,维护其在绿松石矿上的非法利益,至此,该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组织或私放9支近200人的盗采团伙长期从事非法开采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先后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称霸一方,在当地绿松石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同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极大损失,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窝藏罪分别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郧阳区法院依法组成7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交换意见,明确庭审争议焦点和举证、质证方式。庭审中,公诉机关通过多媒体示证平台出示了相关证据,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从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地位、定罪量刑、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19名被告人分别作最后陈述,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部分党政机关干部、媒体记者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因该案重大复杂,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