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郧阳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人范某华等12人涉嫌恶势力犯罪一案。该案系郧阳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第一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范某华、潘某伟长期纠集李某、曹某星、王某等人,以暴力、威胁和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先后在十堰城区、郧阳区、河南省淅川县滔河乡等地,通过有组织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妨害作证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拘禁4人次,强迫他人变卖设备,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非法敛财100余万元,逐步形成了以范某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公诉机关认为,该恶势力组织成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同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分别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郧阳法院依法组成7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交换意见,明确庭审争议焦点和举证、质证方式。
庭审中,公诉机关通过多媒体示证平台出示了相关证据,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从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地位、定罪量刑、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12名被告人分别作最后陈述,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被告人亲属等近100余人旁听了庭审。因该案重大复杂,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