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饮酒后高空抛酒瓶被法院判刑
——郧阳法院首例高空抛物案件开庭审理

2022-08-08 10:52
来源: 郧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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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下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被告人孙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案是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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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22年6月5日晚,被告人孙某饮酒后因心情郁闷无处发泄,遂将自己喝完的两个白酒瓷瓶从家中平台扔到楼下,正巧砸中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楼下的轿车前挡风玻璃,造成挡风玻璃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前挡风玻璃及玻璃膜价格为385元。被害人张某于6月6日清晨发现自己轿车的挡风玻璃被砸裂,于是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封装了白酒瓶碎片用于提取指纹,并将公安机关要逐一采集指纹进行比对的消息电话通知给该楼栋所有住户。被告人孙某听说后,心里十分害怕,迫于情势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高空抛物罪罪名成立。鉴于孙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孙某还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城市高楼林立,人口密集,高空抛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不管是为图便利还是发泄情绪,高空抛物的行为都不可取,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三思而行,切不可触犯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