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闫某国等19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以被告人闫某国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十堰市郧阳区云盖寺绿松石矿等区域内多次实施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闫某国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窝藏罪,对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管制一年至有期徒刑九年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闫某国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保护矿产资源为名,带领多名被告人强行进驻云盖寺绿松石矿,非法控制矿山,实施非法采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非法采矿为载体,以闫某国为首的犯罪组织。
2016年上半年,为维护其在绿松石矿上的非法利益,闫某国纠集被告人吴某牛、王某、陈某虎等大多具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组成特别护矿队,该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组织或私放多支盗采团伙长期从事非法开采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先后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称霸一方,在云盖寺绿松石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闫某国为首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罪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严重降低人民群众安全感,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