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须知

2012-07-11 16:00
来源: 法院
作者: 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l、委托诉讼代理人;

   2、提出申请回避;

   3、收集提供证据;

   4、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5、在规定期限内可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诉讼请求;  

   6、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7、被告有反诉的权利;

   8、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9、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但是,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l、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三、诉讼风险告知:

   l、必须依照《举证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向本院依法提供证据或进行证据交换。否则,你提供的证据失权,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必须依照《传票》的规定,参加庭审,若未在规定的期日参加庭审的,原告承担起诉按撤诉处理;被告承担缺席审理,本院将对原告的证据视案情予以采信或你将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3、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依法履行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除外。必须依法自行收集证据;除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的外,本院不承担收集证据责任。

   四、执行的权利与义务:

   l、法律文书生效后,系自然人的必须在1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系法人的必须在6个月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2、向本院依法申请执行,申请人必须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及财产线索,对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债权凭证”。

   五、当事人应遵守的诉讼纪律:

   1、不准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手段向办案人员行贿;

   2、不准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邀办案人员吃请;

   3、不准以任何动机和方式给办案人员施加压力或设置办案障碍;

   4、不准对办案人员进行刁难、诽谤和无理纠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