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9日,某建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由某建材公司向其指定地点供应水泥产品,合同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2021年9月29日,建材公司与商贸公司及贸易公司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商贸公司与建材公司签订的水泥采购合同实际收货结算为贸易公司,由贸易公司履行全部货款支付义务。截止2024年4月17日,贸易公司尚欠建材公司货款1266085元。期间建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而向郧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贸易公司向原告建材公司支付欠款1266085元。判决生效后,贸易公司未履行,建材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节结果:
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后,本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在审查材料后,向建材公司执行案件代理人了解案件情况,征求其是否愿意进行执前和解。考虑到与贸易公司互为多年合作伙伴关系,建材公司同意进行执前和解,同时要求法院进行立案,郧阳区法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执行,并迅速启动执前和解程序,由执行事务中心执行法官贺兴涛负责办理具体执前和解事宜。2024年8月14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建材公司与贸易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前一次性向建材公司支付1266085元,同时解除对贸易公司的银行帐户、微信、支付宝等帐户的冻结措施,以降低对贸易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2024年8月23日,贸易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将1266085元欠款汇入了建材公司帐户,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建材公司与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8月5日进行执行立案,1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6日结案,前后仅21天案件执行完毕。在执前和解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若企业帐户长时间被冻结,工人工资发放、企业正常市场交易等均会受到影响。通过督促被执行企业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仅126万余元欠款得以快速清偿,也能及时解除被执行企业帐户冻结措施。
通过执前和解快处机制,既能够降低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也有效降低企业解决商业纠纷的成本,保障企业胜诉权益得到快速实现,进而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