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郧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杨溪铺镇罗沟村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了曹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案件简介
2024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饮酒后驾驶汽车由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公路段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凤鸣紫东小区行驶,行驶途中曹某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遂驾车右转至妇幼保健院内部道路,交警跑步上前,在其车辆左侧责令其停车接受检查,曹某驾车加速向前行驶,因道路不通停车,后被交警追上后将其查获。经鉴定,曹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100ml。
审理过程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并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被告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审判员曹添毅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等,当庭宣判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庭后普法
“大家要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意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坚决不能酒后驾驶,更要劝导身边的人亲友不要酒后驾驶。若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不仅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还要受到法律制裁!”庭审结束后,法官向现场旁听的群众开展普法教育宣传。
“今天旁听了这个危险驾驶罪庭审,收获很大,在我们这儿审理,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岁关将至,外出务工的都回来了,亲朋好友在聚会时少不了要喝酒,回去我就要把这个案例大家,不能酒后驾驶,只要开了车就不要劝酒,发现酒后驾驶的一定不能让他开车。”该村村干部说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过巡回审判讲好普法教育课,让群众在家门口接受“零距离”的警示教育普法,提高安全驾驶意识。郧阳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通过巡回审判把普法课堂搬到群众家门口,提高群众“见法率”,发挥好“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