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桑关法庭充分发挥法庭调查功能巧判租赁合同案件

2017-12-21 16:30
来源: 郧阳法院
作者: 研究室    浏览: 1774

没有租赁合同,没有正式欠条,甚至连出面协商的都不是本人,怎样才能打赢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今年,白桑关人民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3月,原告李某甲通过其子李某乙与高某甲弟弟高某乙联系,出借其挖掘机到被告高某甲的大理石矿上施工。其间,李某乙代表李某甲,被告高某乙代表高某甲,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每月租金36000元。2016年1月30日,李某甲找到高某乙向其索要挖掘机欠款,但高某乙称其只是介绍人,费用由其哥哥高某甲负责支付。后李某乙多次致电高某甲、高某乙及其父,对方均以没钱为由不支付欠款。2017年1月,李某甲向白桑关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高某甲按合同支付挖掘机租赁等费用130000余元。

庭审过程中,因李某甲出租挖掘机仅系口头约定,并且是通过其子李某乙与高某甲弟弟高某乙商议,唯一的书面凭证也仅是矿上管账人出具的一张未署名的结算单,被告高某甲亦不承认其从李某甲处租赁挖掘机的事实,给法庭认定案件事实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承办法官通过在质证和发问环节中耐心调查,发现被告质证及辩论意见中始终围绕借款主体做文章,但对李某甲的挖掘机在其矿上施工的事实闪烁其词,明显有心虚表现;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结合证人证言、催债录音等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确认租赁合同相对人实际为李某甲与高某甲,通过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判决高某甲按合同支付挖掘机租赁费130000元。该案判决后,被告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但经十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现已正式尘埃落定。被告高某甲亦心服口服,并于日前配合法院将款项履行到位。(作者:姚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