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 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无小事,普法守法不缺席

2026-04-15 10:04
来源: 郧阳法院
    浏览: 182


 

4月13日上午,在第十一个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郧阳区法院组织20名干警来到国家安全教育基地(同心广场),参加郧阳区“2026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640_副本.jpg

微信图片_20260414105137_578_2_副本.jpg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聆听参战老兵讲述革命历史,“中国节水奖先进个人”、郧阳区汉江清漂队队长肖安山分享守水护水事迹,观看国家安全教育主题宣传片、郧阳本土花鼓戏表演《有“种”别跑》等,深刻感悟国家安全的重大意义。随后,大家依次参观国家安全教育宣传展板,系统学习政治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领域国家安全知识,详细了解危害国家安全的典型案例和防范要点。

IMG_4879_副本_副本_副本.jpg

IMG_4882_副本_副本.jpg


什么是国家安全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涵盖的20大领域

 

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极地安全、生物安全、人工智能安全、数据安全,全方位覆盖国家发展与民生保障。

 

 

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缺一不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院提醒: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不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警惕!这些行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日常生活中,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实则触碰国家安全法律红线,极易触犯《刑法》《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面临刑事处罚: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非法拍摄、售卖军事基地、涉密单位照片、视频;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为境外机构、人员非法提供国家数据、公民信息;

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攻击、信息造谣等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共涉及12个罪名:

 

分裂颠覆类

1.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2.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统一

3.煽动分裂国家罪:造谣、传播内容煽动分裂国家

4.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实施武装叛乱、暴乱

5.颠覆国家政权罪: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造谣诽谤煽动颠覆政权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上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叛逃叛变类

8.投敌叛变罪:投奔敌方,危害国家安全

9.叛逃罪:国家工作人员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间谍泄密资敌类

10.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任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向境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

12.资敌罪:战时向敌人供给武器、军用物资

 

法官提示

 

1.网络发帖、群聊传播、提供资料、资金支持等行为,均可能触犯相关罪名

2. 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线索,立即拨打12339举报

 

 

国家安全无小事,普法守法不缺席。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始终坚守司法职责,依法严惩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全力守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维护国家安全,没有旁观者、局外人,让我们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学好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严守行为底线,用实际行动守护家国安宁,共筑国家安全钢铁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