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三人因狩猎野猪获刑

2020-06-12 16:31
来源: 郧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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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号,郧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就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被告人住所地进行巡回审判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等三人三至五个月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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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由郧阳区森林公安侦破,也是继今年2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来,郧阳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11月至20191月,石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电容箱等设备,与黄某某、何某某在高桥村三组“白岩沟”处山林中架设铁丝电网进行非法狩猎活动,先后捕获野猪3头。

经审查后认为,石某某等3人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3头野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人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狩猎罪,而且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环境资源修复责任,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非法捕获3头野猪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需支付生态资源修复费用6880元。

庭审结束后,郧阳区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发放了保护野生动物宣传资料,并呼吁大家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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