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相结合,减轻当事人诉累
简要案情:2023年9月24日21时20分,张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鄂C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郧阳区城关镇解放南路新天地金座斑马线时,与行人彭某、张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张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彭某、张某乙无责任。彭某、张某乙因受伤分别住院103天和102天进行治疗,出院后彭某、张某乙向张某甲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郧阳支公司索赔20万元。
处理情况(案件进展):2024年6月20日,彭某、张某乙向法院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申请对二人因交通事故所致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法院在收到彭某、张某乙提出的诉前鉴定申请后,向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移交了鉴定委托书及鉴定相关卷宗材料。2024年7月29日,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评定张某乙左肩关节为十级伤残,本次损伤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评定彭某骨盆位置为十级伤残,本次损伤误工期为310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80日。鉴定结果出来后,彭某、张某乙变更了赔偿请求,要求张某乙向张某甲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郧阳支公司共同赔付其损失425283.87元。2024年8月6日,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法院组织矛盾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因双方对索赔金额争议较大,未调解成功。